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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救落水儿童受伤能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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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林某与明某是小学同学,寒假期间,他们两人到雷家湾老堰堤上玩耍。
玩耍中,明某不慎跌入堰塘,林某捡起地上的树枝趴在堰塘边缘处对明某实施救助,结果也不幸滑落堰塘。
就在两个孩子垂死挣扎之际,返乡探亲的现役军人郝某刚好路过,毫不犹豫地跳进堰塘,奋力将两个落水儿童救上岸。
两个孩子幸免于难,郝某却因大量呛水,导致肺部严重积水,住院治疗了半个月,花去将近3万元的医疗费。
郝某的父亲希望两个孩子的家长对此作出补偿,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法律分析】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自古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意之举。
民法典新增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让我们内心笃定,见义勇为是具有文明共识的社会义举,善行善意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对于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规定了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有序分摊了侵权人、受益人的各方责任,对行善者责任豁免,让行善者的权利保障得以制度化、常态化。
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让社会美德重新归位。
郝某因救人受伤遭受损害,可以要求两个孩子的监护人给予适当补偿。
当然,我们在倡导见义勇为的同时,必须注意实施救助行为要量力而行,尽量避免因盲目救助造成更大的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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