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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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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承兑行为后,对付款人、持票人、出票人和背书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原本只是汇票关系人,经承兑后,付款人成为汇票当事人,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具体来说,承兑对付款人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承担付款责任
一旦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便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按照汇票所载文义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只要其进行承兑,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人一经承兑,须承担最终的被追索责任
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因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而取得汇票时,均有权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
在追索终结前,承兑人的票据权利一直存在。
3.付款人在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需承担责任
在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时,即使其对背书人、保证人等的追索权因未按期提示付款而丧失,持票人仍有权对承兑人主张权利。
(二)对持票人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之前,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是期待权,一经承兑,期待权就变为现实权,持票人可以现实地请求承兑人付款,实现汇票权利。
除非因时效经过,持票人经承兑获得的付款请求权不会丧失。
(三)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背书人都免受由于票据被拒绝承兑引起的期前追索,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如到期日前承兑人死亡、逃匿的。
就汇票本身而言,承兑能够增强其信用,并促进其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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