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地规定这个X的要素的根源,只能是超验自身及其存在的分有,即我们在最形式的意义上称之为“爱”的分有。从而,只有当所在不仅严格同一而且也在思维之外,即不仅在事物中,而且也在思维中——作为意向性存在或者作为“对象”时,才有知识。[25]关于我们是否能够和如何从我们所谓的“意识”出发达到事物的问题,对于我们来说,在此是毫无意义的。“意识”或知识的知识(具有知识)以拥有极度兴奋的知识(儿童、原始人、动物)为前提;它产生于反思的行为,而反思行为本身又取决于获取知识的行为。 没有在者中的意向,没有作为从自身到对其他在者的分有的“认知”,就决不会有可能的“知识”。我认为这种意向只能叫作“爱”、献身,即通过爱超越自己的存在和所在的界限。对于这一所在,可由构成我们精神的两个主要行为等级——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