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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安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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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形成以劳工保险、农民保险和国民年金制度为主干的社会保险网。
近年来,出于对老年人中困难群体的特殊考虑,先后实行了以下三项津贴制度。
1.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
发放对象为年满65岁及以上,生活困难或子女无力扶养,且未由政府收容安置的老人。
发放标准主要参照家庭人均收入水平。
凡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发给津贴6000元台币;在1.5倍以上2.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发给3000元台币。
该项制度自1993年7月开始实施。
2.中低收入失能老人特别照顾津贴
核发对象为经市、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的评估组织评定为重度失能,已领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但未接受政府提供的机构安养和日间照料的老人。
目的在于弥补此类家庭因照料失能老人而增加的经济支出。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0元。
3.原住民敬老生活津贴
原住民是台湾社会中相对弱势的族群。
为了体现对这一族群的特别关爱,从2002年起实施了对原住民中55~65岁未领取养老金的相应人员实施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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