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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访是否适用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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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村干部常某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私自将几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给自己的亲戚,村民何某不满常某的做法来到县里上访。
信访办的工作人员王某收到何某的材料后,以材料不齐、负责人不在等理由让何某回去等通知。
何某见事情没有得到重视拒不离开,并招来亲友围在信访办门口,造成交通拥堵,围观群众越来越多。
刚从外地开会回来的信访办副主任李某见状,了解情况后,将围观群众劝散。
李某认真接待了何某,将其信访材料交工作人员登记,耐心听取情况并进行记录。
李某经了解发现信访办工作人员王某与该村干部常某是亲戚关系,李某对王某进行了批评并责令其马上回避。
【法律分析】
何某对村干部常某擅自处分土地承包权事项进行上访,而信访办的工作人员王某与常某是亲戚关系。
王某与信访事项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在信访过程中,信访人何某带着亲友围在信访办门口,造成交通拥堵的行为是不对的,信访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选择理性的方式进行信访。
【法条链接】
《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条民政信访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五)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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