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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租期约定不明的,是否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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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欠何某10万元货款逾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
刘某之子刘小某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
何某是否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刘某与何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替父亲偿还欠款的附条件行为,若债务偿清,双方不能就租期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租期,则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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