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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城市污水管理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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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和第25条对污水再利用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污水管理的主体,提倡污水集中处理和污水回用。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污水管理的基本手段,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污水集中处理。
行政法规层面,《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排水许可证制度。
该办法第13条规定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层面,2002年9月10日,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
)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指出“建立城市污水产业化新机制”
。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2004年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产生方式、权利主体、监管主体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为污水处理产业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0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规定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此外,为了促进政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我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层层签订“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
目标责任书中规定了政府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期限。
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直接与政府部门的政绩考核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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