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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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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票据所应具有的共同特征,但也有不同于其他票据的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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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票是自付证券
本票是由出票人承担付款义务,所以是自付证券,这与支票、汇票都不相同。
这与本票利用信用的主要功能是分不开的。
汇票、支票、本票三种票据,功能的偏向各不相同:汇票主要功能是方便结算;支票的主要功能是方便支付;而本票主要是为了利用信用。
作为单纯为利用信用而设计的货币工具,本票不需第三人支付。
2.本票是预约证券
本票的出票人承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而汇票、支票这两种票据都是委托支付证券。
在非票据关系上,汇票和支票都需要资金关系,而本票则不需要。
3.本票以出票人为主债务人
本票作为自付证券,自然出票人就是主债务人。
这意味着出票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我国《票据法》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该法第77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由此可见,出票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责任。
当持票人向出票人出示本票、请求出票人付款时,出票人必须向持票人支付本票上载明的金额。
4.本票无须承兑
因为本票是自付证券,所以不需付款人在本票上签章承诺付款,也就没有承兑制度。
从一定意义上,本票可以视为一种借据,出票人开具本票,以表示暂时的赊欠和承诺将来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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