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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立法的形式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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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立法采取的形式,各国大致有三种:(1)制订票据专门法(单行法),例如英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2)作为商法典的组成部分,例如历史上法国、日本曾将票据的规定放入商法典之中。
(3)编入民法典或债法之中,例如瑞士,将票据作为债法中的一部分。
我国采取了制定票据专门法的立法形式。
[8]
票据法的体系,是指票据立法的体例和结构。
从采取专门法编制的国家来看,票据立法主要采用两种体例:一种是合并主义;另一种是分开主义。
合并主义就是将汇票、本票和支票放在一起(也可叫三票合一),例如我国《票据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
这样做的好处是简化立法程序,避免重复,适用方便。
但由于支票的性质与汇票、本票不同,放在一起在内容上有所冲突,存在不协调之处。
分开主义就是将汇票、本票放在一起,支票另立(也可叫两票合一、支票单立)。
这为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采用。
例如英国票据法、日本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票据公约。
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是区别了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不同性质,使各自的不同作用能得到充分发挥。
同时这与各国对票据概念的不同理解有关系。
从国际上看,这是一种立法趋势。
票据法的结构,以采取分开主义的票据立法为例,综合起来看,大的结构包括三部分:通则、汇票、本票。
通则主要规定票据的种类、概念解释及汇票、本票共同适用的一些制度,汇票部分主要规定汇票的签发、款式、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
本票部分主要规定一些不能适用汇票规定的特殊制度。
单立的支票法的结构一般包括:发票及款式、转让、保证、指示和付款、划线支票与付账支票、追索权等。
[1]梁英武、郭锋:《票据结算与票据法》,第44页。
[2]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第34页。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第10页。
[4]《票据法》第103、104条之规定。
[5]董安生:《票据法》,第13页。
[6]刘心稳:《票据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第27页。
[7]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34页。
[8]梁英武、郭锋:《票据结算与票据法》,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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