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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之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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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的政制,是沿袭魏晋南北朝,而加以改变整理的。
自魏晋以后,宰相之官,废而不设,而其实权则在中书、门下、尚书三省,隋朝也还是如此。
[1]三省的职权:中书是和皇帝议定办法的,门下省加以审查,然后发下尚书省,施行出去。
所以尚书省实在是庶政的总汇。
历代都分曹办事。
到隋朝,又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以分统诸曹。
这是模仿《周礼》的六官的。
其制度,遂为后来所沿袭。
[2]中国的法律,大体上是定于晋朝的。
其刑法,则经南北朝至隋而后大定。
原来古人称加害于身体的为刑,[3]两汉之世,则称为肉刑。
汉文帝因受女子缇(tí)萦的感动,把肉刑废除,代之以髡(kūn)钳和笞(chī)。
[4]笞刑看似轻微,实际上往往至死;至于髡钳,则所谓“仅剔其毛发”
,又未免失之过轻了。
南北朝之世,徒、流之刑,才逐渐兴起。
到隋朝,乃加以整理,而成笞、杖、徒、流、死五刑。
死刑分绞、斩两种。
徒的年限、流的里程以及笞杖之数,各有规定。
从此以后,历代亦就大体相沿,无甚改变了。
[5]选举制度,隋朝也有改革。
后世盛行的进士科,是起于隋炀帝的,但其制不详,隋朝最有关系的,是将前此由郡县长官自辟的佐官,改由吏部除授。
这一件事,从前议论的人,颇有不以为然的。
但长官自用僚属,往往不免徇私;徇私引用的人,尤易于通同作弊。
隋朝此举,实在对于选政,是颇有裨(bì)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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