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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章中国之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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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者,近百年来世界之特产物也。
檼括其最要之义,不过曰土地归公,资本归公,专以劳力为百物价值之原泉。
麦喀士曰:“现今之经济社会,实少数人掠夺多数人之土地而组成之者也。”
拉士梭尔曰:“凡田主与资本家皆窃也盗也。”
此等言论,颇耸听闻。
虽然,吾中国固夙有之。
王莽始建国元年下令曰:“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而豪民侵淩,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十税五也。
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
所谓分田劫假者,注云:“分田,谓贫者无田,取富人之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者,如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欺淩之也。”
此即以田主、资本家为劫盗之义也。
又宋苏洵曰:
“自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资于富民。
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耨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
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
此等言论,与千百六十六年万国劳力党同盟之宣言书,何其口吻之逼肖耶?
中国古代井田制度,正与近世之社会主义同一立脚点,近人多能言之矣,此不缕缕。
《中国之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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