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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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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云:大论谓《体用论》。
阐明刹那生灭义,详在《明变章》。
极有妙趣,然衡以质能常住律,似不可通。
答:非不可通。
物质和能力不可离而为两物,此《大易》之义,本论所宗也。
但质和能的自身本不是固定的东西,元是每一刹那才生即灭、才灭又即生,其生无留滞,其灭不断绝,此非推理入微莫由察也。
平常说时间之极促者曰瞬息,而刹那则较之一瞬一息为更促。
制那只是假说为极促之时间,而实无可计算。
譬如昨日之我,在昨日已经无数次生灭;今日之我继续昨我,亦经无数次生灭。
我的心身两方面,都是每一刹那才生即灭、才灭又即生。
岂有昨我可留至今日乎?而人恒不自觉今我是新生,乃妄信昨我留至今日,岂不惑欤?返求诸自我,可悟刹那生灭之理。
当知质和能,非以有固定性故说为常住。
非以二字,一气贯下。
盖就其每一刹那,恒是生灭灭生,其字指质和能。
相续而流,永无断绝,是名常住。
质和能从太始以至无尽的未来,恒是生灭灭生,相续而流,(流者,取譬如暴流,不断绝也。
)所以说质能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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