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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钱徽自代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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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十二年十二月,公除刑部侍郎,举徽自代。
徽字蔚章,吴郡人,尚书郎起之子,以集考之,公举自代,凡六人,为刑部举钱徽,为袁州举韩泰,为祭酒举张惟素,为兵部举韦顗,为京兆尹举马总,为兵侍又举张正甫,皆一时之贤也。
)
朝散大夫守太子右庶子飞骑尉钱徽。
右臣伏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正月,或作五月。
)常参官授上后三日内,举一人以自代者。
前件官器质端方,性怀恬淡,外和内敏,洁静精微,可以专刑宪之司,参轻重之议。
况时名年辈,俱在臣前,擢以代臣,必允众望。
伏乞天恩,遂臣诚请。
谨录奏闻。
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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